三元區人民政府關于春節期間燃放和銷售煙花爆竹有關事項的通告 為加強春節期間燃放和銷售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三元區春節期間燃放和銷售煙花爆竹等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區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二、限制燃放的區域和時段、品種 (一)限制燃放的區域:三元區列東街道、徐碧街道(不含除徐碧村以外的各村)、列西街道、城關街道、白沙街道(不含臺江村)、富興堡街道(不含村頭村); (二)限制燃放區域內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為: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全天,其余時間每天的六時至二十二時; (三)限制燃放的品種:在限放區域和時段內,可以燃放的煙花爆竹品種為1000響以下大地紅、300響以下電光炮以及個人燃放類低硫、無硫環保小型煙花,禁止燃放除前述規定品種之外的其他煙花爆竹; (四)在重大慶典活動和其他節日期間,需要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報批后由市、區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三、監督與管理 (一)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區域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在限制區域內燃放超出限制品種的煙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國家、集體或者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最高可處10萬元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違反規定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四、溫馨提示 (一)請廣大市民朋友到煙花爆竹正規銷售點購買煙花爆竹。 (二)禁止從屋頂、樓道、陽臺、窗戶向外拋擲煙花爆竹,禁止在樓道內燃放煙花爆竹。 (三)禁止向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行人、車輛、建(構)筑物、在建工地、樹木、河道、公共綠地、窨井等投擲煙花爆竹。 五、舉報政策 歡迎撥打110或者12345舉報非法儲存、運輸、無證經營、超規格品種經營煙花爆竹以及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等行為。 六、其他事項 (一)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全年禁放煙花爆竹,并積極宣傳禁燃限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 (二)公職人員應帶頭嚴格遵守本通告,提倡公職人員全年不燃放煙花爆竹; (三)倡導全區企業春節期間不燃放煙花爆竹。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三元區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日 |



